(三)專項資金
省人民政府和屬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保護資金。建立資金審計監督制度,加強管理、合理使用,專款專用。專項保護資金來源于政府撥款、民問籌集和境內外捐助等。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1、項目活動,項目傳承人的培養和補助;
2、文物修復;
3、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4、對項目傳承單位、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文化基地的資助;
5、相關項目的研究,保護區的其他事項。
(四)銜接落實
本《綱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綱要》、《福建文化強省建設綱要》、《福建省“十一五”文化發展專項規劃》等有關文件相銜接。《綱要》公布后,由省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領導小組牽頭,各設區市有關部門實施,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落實本《綱要》。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