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機構
(見第五《保障措施與政策》)
2、建立試點
采取群眾自愿、專家調查論證、政府批準支持、社會參與投人的辦法在保護區內確定試點。試點建設要注意重點保護與全面保護相結合;布局要處理好行政區域與文化 區域、城市與農村、山區與沿海等的關系,做到切合實際、定點合理、區域合作、統籌考慮;類型要考慮到處于瀕危、 平穩、發展等不同狀態的項目,以便探索不同類型的保護 措施;命名原則上以地名與項目名稱相結合辦法;采取屬地管理辦法、由設區市、區(縣)、鄉鎮、村分級管理.要定管理單位、定傳承人、定項目、定項目活動規劃等。試點由設區市制定規劃申報省政府,省政府審批公布。
3、開展工作
(1)頒布第一批試點,開展工作,政府和社會資金投入;
(2)初步建立保護區管理體系及運行機制,建立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
(3)認定、命名一批傳承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傳承活動;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