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實行專戶集中統一管理,全部用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