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有關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和監督;“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財政、林業、國土資源、工商、旅游、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福建土樓” 文化遺產的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加強監督、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在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應當加強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促進保護的科研活動,組織培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福建土樓” 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作為“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據。
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準公布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