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確保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涉臺文物是指歷史上反映大陸和臺灣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體現兩岸同胞同宗同源的親緣關系,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刻和紀念性建筑等不可移動的文物。
第三條 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分級負責、國家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第四條 涉臺文物保護工程,主要包括編制涉臺文物保護規劃、對重點文物實施保護維修、保護性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以及收集整理有關涉臺文物檔案資料、編輯出版工程報告等。
第五條 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成立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成立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工程由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文化文物管理機構和文物保護單位正式成立的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組織領導工作;決定并組織實施工程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和重大項目;決定重大經費開支,落實解決保護工程的國撥經費和地方配套經費,負責協調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