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其保護規劃組織劃定,并設立標志。
第八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確因需要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并依法報批。
第九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其布局、規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生態環境相協調,并依法報批。
第十條 對不符合“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妨害安全、污染環境或者有礙“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風貌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和其他資源,應當嚴格保護,加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二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護監測制度,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發現可能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福建土樓” 所在區域周邊一重山范圍內應當做好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和水土流失,不得損害或者破壞“福建土樓”資源。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禁止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植物物種。
第十四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安全防范、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安全防范教育,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