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文化立法進程,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產業振興、文化市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將文化建設的重大政策措施適時上升為法律法規,加強地方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設法制化水平。認真貫徹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推動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出臺,積極落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各項規章制度。繼續推進《公共圖書館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修訂完善《文物保護法》。推動《博物館條例》、《大運河遺產保護條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等專項立法建設和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體系建設。推動出臺《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古籍保護條例》、《國家圖書館條例》,修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盡快出臺《游戲游藝機市場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積極參與促進文化藝術發展、鼓勵文化藝術創新的知識產權立法。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考察、深入評估和及時清理。加強依法行政,完善文化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健全執法程序,加強對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實現綜合執法的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行政許可實施機制,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完善行政復議,加強行政監督和問責。初步建立國家文物督察制度。開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強文化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強文化工作者用法能力,改善文化法制環境。
十二、組織實施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編制和實施《文化部“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的重大意義,積極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把文化建設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真正做到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一同部署、一同實施、一同考核。文化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規劃提出的目標和任務,制定落實規劃的實施方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本規劃,要建立規劃評估機制,加強對規劃執行的評估督察,做好中期評估和期末評估,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
來源:文化部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