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促進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優惠政策)政府采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稅收減免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全民閱讀服務。
第三十二條 (閱讀基金)省財政撥款設立全民閱讀基金,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全民閱讀基金用于資助我省全民閱讀活動的開展,促進未成年人及特定人群閱讀的項目開發與實施,閱讀調查、研究及其他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全民閱讀基金由省全民閱讀指導委員會負責管理,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全省閱讀基金初始規模1 億元,并逐年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地方閱讀基金。
第三十三條 (經費制度保障)全民閱讀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全民閱讀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條 (審批保障)對于依法舉辦的全民閱讀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置審批事項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三十五條 (活動安全保障)組織規模較大的全民閱讀活動,屬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依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調查評估制度)省政府定期開展全民閱讀調查,全民閱讀調查由省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全省全民閱讀狀況調查,每3 年開展一次全省全民閱讀指數調查。調查結果作為修訂全民閱讀計劃、完善全民閱讀服務體系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制定政策,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對全民閱讀服務開展第三方評價。應當將將全民閱讀評估結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標準。
第三十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保障)全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在城鄉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劃中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用地及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方便群眾就近參加閱讀活動。
第三十八條 (讀者監督保障)公共閱讀服務場所應當設置讀者意見箱,或者采取其他適當形式,及時收集讀者建議和意見,回應并改進閱讀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對全民閱讀規劃實施、經費保障等職責的,侵占、挪用全民閱讀資產及資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全民閱讀場所及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或改變全民閱讀場所及設施用途的;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