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或市、縣、區文化文物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 擅自變更修繕方案的,
(二) 轉包修繕工程項目的;
(三) 違反合同,擅自分包項目的;
(四) 工程實施中造成文物損毀的;
在項目的申報、施工、管理過程中,項目工程所在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必須全程負責,出現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單位法人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