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及時上報省文物局。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表。
第二十二條 福建省涉臺文物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簽訂保修合同,保修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二十三條 福建省涉臺文物工程實行績效考評和獎懲,對于在文物保護工程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嚴格執行《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工程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文物、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中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申請項目所需經費,并做好工程用款的審批、核定、撥付工作,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二十六條 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隨意擴大支出范圍,確需調整,應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預算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嚴禁截留、挪用、亂列項目開支等違反專項補助經費管理的行為。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