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泉州市各企業經營者發布提示,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采用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涉嫌侵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等。
根據規定,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等。
責任編輯:蘇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