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的品牌影響力情況;
(5)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在模式創新(經營模式、人才培養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的情況;
(6)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參加行業組織的情況,主導或參與行業標準制定的情況;
(7)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對少數民族文化或民族地區文化傳承發展所做的貢獻;
(8)2011年以來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向社會捐贈情況;
(9)2011年以來基地企業或者基地內文化企業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情況;
(10)能反映該基地社會經濟效益的其他情況(產值、利潤、增長率、納稅等情況)。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單體類基地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集聚類基地運營機構的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基地名稱發生變更的,需附證明材料);
(2)單體類基地或者集聚類基地內文化企業獲得的與文化相關的知識產權情況、國家級文化獎項的統計明細表,以及相應的證明性材料復印件;
(3)單體類基地或者集聚類基地內文化企業向社會捐贈的統計明細表,以及相關憑證復印件;
(4)基地2011-2012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納稅統計明細表以及主營業務構成情況,集聚類基地還需提供基地內文化企業年收入、年納稅統計明細表。
3.以上材料均須加蓋單位公章,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并統一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壹式拾份。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參與推薦評價資格,并在文化部網站通報批評。
來源:中國文化產業網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