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獎勵資金實行因素分配法,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域內農村基本情況、財政文化投入水平、農村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具體因素和權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權重20%):
1.農村人口(10%);
2.行政村數量(10%)。
(二)投入因素(權重30%):
1.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占該省公共財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增長率(15%),指某省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比上年增長比例。
(三)工作因素(權重30%):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年均服務人次(6%);
2.行政村年均電影公益放映場次(6%);
3.農家書屋出版物年均補充及更新數量(6%);
4.行政村年均組織開展文化活動、舉辦文化類培訓班及講座次數(6%);
5.行政村年均組織開展體育活動次數(6%)。
(四)管理因素(權重20%):
考核各省農村獲得國家級獎勵情況(榮譽稱號如全國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級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管理機制是否科學合理、農村文化建設各項財政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監督措施是否到位,上報材料是否及時、數據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廣電、體育、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做好有關數據收集整理工作,填寫上年度《XXX省(區、市)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情況表》(詳見附表),連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財政廳(局)文件形式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統計年鑒、財政決算、部門統計數據等,對省級財政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及相關數據審核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和分配因素核定專項資金預算并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中央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當年補助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及時商同級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按照規定程序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其中:
(一)專項資金中的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基本補助標準及各縣行政村數量,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二)專項資金中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農村文化建設情況統籌安排,不得用于抵頂基本補助標準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