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3]25號
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支持農村文化事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為了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財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農村公共文化事業發展,保障基層農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中央補助、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定額補助和因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范圍與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包括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其中:
(一)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行政村文化設施維護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等支出,包括: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運行維護和開展宣傳培訓等支出;
2.農家書屋出版物補充及更新支出;
3.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支出;
4.行政村組織開展各類文化體育活動支出。
(二)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鼓勵地方開展農村特色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農村基層文化體育人才隊伍建設、豐富農民群眾文化體育生活等。
第七條 行政村文化設施維護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等支出基本補助標準為每個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每村每年2000元;
2.農家書屋出版物補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按照每村每年12場,每場平均200元的補助標準,每年2400元;
4.農村文化活動每村每年2400元;
5.農村體育活動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基本補助標準的20%、50%、80%安排補助資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統籌安排。
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對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5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東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