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3、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4、收受賄賂的;
5、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七、其他
(二十七)本規定由泉州市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負責解釋。
(二十八)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實行。
來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