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品騙取泉州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或者泉州市工藝美術精品認定的,由市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撤銷已認定的資格并收回證書、證標,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報請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泉州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1、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稱號的;
2、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二十五)國土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對非法采伐、占用或破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
來源:泉州市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