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傳播者的相關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學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追續權、實用藝術作品、版式設計、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權利,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適用對等保護。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任編輯: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