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的規定,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如下:
(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三)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四)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六)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七)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八)本通知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文化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
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來源: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網 責任編輯: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