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和具體情況,制定監理大綱和監理計劃,由項目工程所在地的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審批前,應當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有關合同,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省文物局委托相關專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每個項目經理同期只可承擔一處項目(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工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若發現與批復的設計文件不符的情況,應當及時上報監理、建設單位。需要變更設計和工程做法的,應當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或由施工單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完成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整理齊備工程資料并經自檢合格后,應當向建設(監理)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接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進行驗評,提出驗收評定意見,整改后按程序報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資料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不得涂改、偽造。其內容應包括全過程的文件、圖紙、照片、錄像、簽證、記錄等。施工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申報、審批等檔案資料。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