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七屆]第三號
《“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條例》于2023年10月20日經泉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于2023年11月23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遺產(以下簡稱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促進泉州歷史文脈的傳承,發揮世界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打造世界遺產保護利用典范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泉州世界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系列遺產,由22處代表性史跡(以下簡稱遺產點)及其關聯環境所構成的整體。
第三條 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應當貫徹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方針,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的原則,維護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制定保護政策,完善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將遺產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
遺產點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引導和支持遺產點所在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
第五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文化和旅游、海洋與漁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應急、地震、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水文、海事管理、港口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確定本級遺產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研究、闡釋、展示等工作。
第七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設立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基金,通過政府投入、旅游經營收入、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
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基金實行專賬核算,專用于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泉州世界遺產咨詢專家庫,由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規劃、建筑、考古、景觀、旅游、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為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等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泉州世界遺產的義務,并有權制止、舉報破壞泉州世界遺產的行為。
引導和支持建立泉州世界遺產公益組織。鼓勵公益組織、志愿者參與泉州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開展文明引導、游覽講解、知識普及等志愿服務活動。
對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利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和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并依法報批。
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明確遺產的保護區劃,包括保護區劃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要求等。保護區劃由遺產區、緩沖區組成,必要時可以劃定景觀控制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執行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和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制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應當與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和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遺產保護機構每五年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實施效果進行階段性評估。評估意見形成專項報告,作為規劃繼續實施或者調整、修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編制建設管控專項細則,并依法報批。
建設管控專項細則應當細化遺產區、緩沖區和景觀控制區內建設活動的分類分級管控措施,并明確建筑風貌、體量、高度、色彩等詳細管控指標要求。
第十三條 在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遺產的安全,符合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和建設管控專項細則,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
在緩沖區和景觀控制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和建設管控專項細則,不得破壞遺產的歷史風貌、安全環境和視廊景觀。其中,屬于緩沖區內的建設工程,依照有關規定報批;屬于景觀控制區內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事項時,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的建設工程,以及景觀控制區內可能影響遺產突出普遍價值及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建設工程,履行報批程序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提交該項目的遺產影響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對泉州世界遺產保護區劃內可能影響遺產突出普遍價值及其真實性、完整性的建設工程,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并邀請泉州世界遺產咨詢專家庫有關專家參與評估論證,從技術層面對該項目進行審核。審核意見作為項目依法報批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泉州世界遺產保護區劃內獲批準的建設工程,文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業主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遺產點應當設置保護機構,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責任: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遺產本體的修繕、保養和維護;
(二)負責安全防范和保衛工作,落實用火用電用水用氣等管理規定以及防盜、防自然損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三)開展日常監測和巡查,維護遺產保護設備設施,做好檔案記錄,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危害遺產安全的險情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報告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主管部門;
(四)確定合理的游客承載量,按照保護要求采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實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引導游客有序參觀;
(五)做好遺產闡釋、展示和講解服務;
(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泉州世界遺產本體修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遵循不改變遺產原狀的原則,采用原形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保持遺產原有形貌,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泉州世界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保護標志、界碑(樁)及標識碑、指示牌的設置和維護工作。
保護標志、界碑(樁)及標識碑、指示牌的樣式,由市遺產保護機構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遺產保護區劃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遺產;
(二)刻劃、涂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遺產保護標志、保護設施和界碑(樁)、標識碑、指示牌;
(三)違法排放污染物;
(四)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五)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遺產點文物保護專項規劃和建設管控專項細則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
(六)其他危害泉州世界遺產的行為。
在遺產區內,禁止存放燃燒性、爆炸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在遺產區和緩沖區內,禁止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等破壞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檢查制度。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牽頭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遺產保護區劃內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重點查處盜掘、違法建設、違法開采等行為。對涉及其他主管部門工作職責的,及時抄報、移送處理。
遺產點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危害遺產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遺產監測預警平臺,完善監測體系和監測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監測報告;協調有關主管部門處置應急預警事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林業、水利、城市管理、地震、氣象等主管部門以及水文、海事管理、港口管理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業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數據提交給市遺產保護機構納入遺產監測預警平臺。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泉州世界遺產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建立巡查臺賬。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泉州世界遺產考古研究計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在遺產保護區劃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依照法定程序劃定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區,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遺產保護區劃內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先經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依法報請省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
第二十三條 在遺產區內拍攝影視作品、科學考察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應當征得遺產點保護機構同意,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以下措施,推動泉州世界遺產活態傳承和活化利用:
(一)通過合作、科研立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獻,挖掘遺產價值,豐富遺產內涵;
(二)采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遺產闡釋、展示水平,講好遺產故事,推動遺產保護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三)在本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遺產相關教育或者研學活動,鼓勵和支持培育遺產保護的教育實踐基地;
(四)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遺產研究,獎勵、推廣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者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五)對體現遺產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調查和認定,推動其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
(六)培養遺產保護管理、活態傳承和活化利用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七)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相關民俗文化活動,維護傳統節慶的存續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泉州世界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關系,保障原住居民生活發展權利,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泉州世界遺產保護區劃內業態的引導,制定負面清單,優化業態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遺產價值拓展的業態。
第二十七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泉州世界遺產旅游管理規劃,并按程序報批。旅游管理規劃應當與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依托泉州世界遺產,整合沿線史跡遺址、人文和自然景觀,推動老字號、傳統美食、民俗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融入文化旅游項目,開發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遺產旅游產品;完善吃住行游購娛一體的旅游產業鏈,優化旅游配套設施和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品質,促進泉州世界遺產活化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盤活利用低效、閑置資源資產,拓展遺產保護利用的發展空間,引進培育遺產相關的文化旅游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講解員、志愿者、導游的培訓,提供規范的講解文本。遺產點保護機構根據需要,招募外語講解員、志愿者、導游,提供外語導覽和講解服務。
講解員、志愿者、導游應當準確解說泉州世界遺產的歷史文化內涵,為公眾提供符合遺產價值的講解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泉州世界遺產相關名稱、標識和文化品牌的建設、傳播及保護,推動商標、域名注冊和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泉州世界遺產名稱、標識和文化品牌授權、使用的管理規定。
鼓勵和支持泉州世界遺產相關文博單位注冊商標,采取合作、授權等方式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促進泉州世界遺產資源的社會共享和深度發掘利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打造“宋元中國·海絲泉州”等特色品牌,組織開展泉州世界遺產宣傳推廣,每年7月25日集中開展宣傳活動;加強多語種展示宣傳,拓展對外交流平臺,擴大泉州世界遺產的影響力。鼓勵在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園、機場、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宣傳、展示泉州世界遺產。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媒體等應當通過專題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加強對泉州世界遺產的宣傳,普及遺產保護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對遺產或者其歷史風貌、安全環境和視廊景觀造成破壞的,屬于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內的,由文物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刻劃、涂污、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遺產保護標志、保護設施和界碑(樁)、標識碑、指示牌的,由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其他規定的,由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泉州世界遺產的,市、遺產點所在縣(市、區)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泉州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泉州世界遺產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涉及的22處代表性史跡,包括九日山祈風石刻、市舶司遺址、德濟門遺址、天后宮、真武廟、南外宗正司遺址、泉州府文廟及學宮、開元寺、老君巖造像、清凈寺、伊斯蘭教圣墓、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磁灶窯址(金交椅山窯址)、德化窯址(尾林—內坂窯址、屈斗宮窯址)、安溪青陽下草埔冶鐵遺址、洛陽橋、安平橋、順濟橋遺址、江口碼頭、石湖碼頭、六勝塔、萬壽塔。
本條例施行后經法定程序列為擴展因素的遺產及其關聯環境,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蘇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