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政務數據管理規定和泉州市平臺經濟“五十百千”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辦【202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政務數據管理規定》和《泉州市平臺經濟“五十百千”行動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政務數據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加強政務數據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進數字泉州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政務數據采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本省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務數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并遵循統籌管理、充分利用、鼓勵開發、安全可控的原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數據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市數字泉州建設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為本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指導監督等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應指定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五)各縣(市、區)(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下同)、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或其他組織可依托泉州市政務數據匯聚與共享應用平臺(簡稱市匯聚共享平臺)構建縣級或行業數據資源分中心(或子平臺),不得建設獨立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不得繞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匯聚、共享政務數據。原有的具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功能的信息系統應當將匯聚的數據統一遷移整合到市匯聚共享平臺,共享交換功能統一由市匯聚共享平臺提供。

(六)市、縣兩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將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的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等執行情況作為項目驗收或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凡不符合政務數據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七)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利用,通過項目建設、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務數據價值,拓展政務數據來源,發揮政務數據效益,深化政務數據與社會數據的融合應用。對在政務數據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適當獎勵。

二、職責分工

(一)政務數據共享應用管理工作由數據管理機構、數據生產單位、數據應用單位和技術服務單位共同組織開展。

(二)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數據生產單位按規定和要求向市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負責審查數據應用單位提交的數據共享應用需求申請,作出是否共享的決定,以及明確共享的方式。各級數據管理機構應會同數據應用單位,依法依規推動政務數據的場景式共享應用,按照最少夠用原則,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數據共享授權機制。

(三)數據生產單位應向市匯聚共享平臺實時、全量匯聚本單位業務數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明確規定不能匯聚數據的,數據生產單位需向數據管理機構提供證據材料。未匯聚的數據應當由數據生產單位按數據管理機構或者數據應用單位要求,結合應用場景以服務接口的方式向市匯聚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服務接口。數據生產單位向市匯聚共享平臺提供服務接口,需同時提供相應的接口規范及調用說明,并由技術服務單位對接口再封裝后在市匯聚共享平臺進行統一發布。數據管理機構要求數據生產單位提供更多服務接口的,數據生產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提供的,應向數據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數據應用單位根據履職需要,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申請數據服務接口、數據交叉核驗或批量數據交換服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授權的方式、范圍使用共享數據。

(五)技術服務單位可以根據授權或者委托,在數據管理機構指導下承擔政務數據登記匯聚、數據治理、共享應用、公共服務、開放開發的技術支撐,以及有關平臺建設運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采集處理

(一)政務數據采集實行目錄管理。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數據頂層設計,遵循“一數一源”原則,會同數據生產單位編制政務數據采集目錄,并根據機構職能或者業務需要做好目錄更新。各縣(市、區)政務數據采集目錄應當與市政務數據采集目錄相銜接。

(二)數據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政務數據采集目錄和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數據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錄范圍外的數據。數據生產單位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需要,可以臨時采集目錄范圍外數據。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能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不再重復采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前一個業務環節已經提交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下一個業務環節不再要求提交。

(四)數據生產單位應當積極推行政務數據“一窗受理、共享獲得、聯機驗證”的采集機制,避免重復采集。

(五)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數據生產單位建立政務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實施數據質量全程監控、定期檢查。

(六)數據生產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和數據更新維護,開展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四、登記匯聚

(一)政務數據登記匯聚應當遵循應登盡登、應匯盡匯、完整準確的原則。

(二)數據生產單位應按照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梳理、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市匯聚共享平臺登記數據。在政務數據資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三)數據生產單位自建政務信息系統應接入市匯聚共享平臺,并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業務數據生產的同時實時向市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使用上級系統生成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單位會同數據管理機構向上級申請回流匯聚;未使用系統處理的政務數據應通過人工網絡上傳等方式匯聚。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匯聚期限滿足數據共享應用的需要,并報數據管理機構備案。

(四)新建信息化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暨初步設計方案階段需明確本項目相關數據資產;在項目最終驗收前需完成相關數據資產的登記匯聚工作,未完成的不予通過驗收。

五、共享服務

(一)政務數據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應當遵循分級分類、依職共享、創新應用、精細服務的原則。

(二)政務數據在政務部門之間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等3種類型。數據生產單位應當在本單位數據共享目錄中登記共享類型。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信用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數據應用單位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凡列入暫不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應當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作為依據,有關數據生產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其共享范圍。

(三)數據應用單位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通過數據服務接口和數據交叉核驗服務可以滿足共享需求的,原則上不采用數據批量交換服務。不得使用類似“網絡爬蟲”“自助查詢助手”等自動查詢工具或程序。

(四)對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數據應用單位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進行共享。對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數據應用單位應當向數據管理機構提出共享申請,經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數據生產單位會商同意后進行共享。對于暫不共享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單位應當依照“可用不可見”的原則,向市匯聚共享平臺掛接比對、核查、統計等接口,數據應用單位應當向數據管理機構提出接口應用申請,經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數據生產單位會商同意后進行共享。

(五)數據應用單位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凡可以通過共享獲得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應當優先使用,一般不得再要求辦事人提供紙質版本及相關輔證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鼓勵數據生產單位根據各自業務職能,依托市匯聚共享平臺研究建設各領域主題數據庫,用于數據生產單位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并為數據應用單位提供共享服務。

(七)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鄉治理中采用比對驗證、檢索查詢、接口訪問、數據交換等方式,實時共享政務數據。

(八)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制定政務數據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標準,實行主動推送,推廣精細服務,并開展評價。

(九)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安全、紀委監委等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開展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特定特殊活動,經規定程序向數據管理機構提出數據需求,由數據管理機構依法協調處理。

(十)如發現數據應用單位違法違規使用、超范圍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風險等情況,數據管理機構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

六、開放開發

(一)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數據生產應用單位編制、公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應當進行脫密脫敏處理后開放。

(二)數據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依托省政務數據開放平臺,逐步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

(三)條件成熟時,市數據管理機構可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政務數據,并與省政務數據開放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步開放。各縣(市、區)、數據生產單位、數據應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平臺。

(四)政務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普遍開放類和授權開放類。屬于普遍開放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獲取;屬于授權開放類的,內資控股法人企業、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數據管理機構申請。申請單位所獲得的數據僅限于本單位依法依規使用,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數據倒賣或其他非法用途。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獲得的數據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動,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商業用途。

(五)申請數據開放服務的,數據管理機構委托技術服務單位開展需求合理性評估及接口授權工作。技術服務單位完成開放需求評估后,應及時向數據管理機構報告。開放需求評估合理的,經數據管理機構確認后,由技術服務單位開放相應的接口,向申請單位授權;數據管理機構認為不妥當的,應停止授權或作相應調整。開放需求評估不合理的,由數據管理機構與申請單位協商調整后重新申請。

(六)數據管理機構可以授權有關企業以數據資產形式吸收社會資本合作進行數據開發利用;授權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合作開發對象。

(七)授權開發對象或者合作開發對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協議,進行數據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定期向授權數據管理機構報告開發利用情況,其依法獲得的開發收益權益受法律保護。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注明所利用政務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八)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數據開發利用價值貢獻度,合理分配開發收入。屬于政府取得的授權收入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按照規定繳入同級財政金庫。

七、數據糾錯

(一)數據應用單位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問題數據的,應當及時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反饋,問題描述應簡潔、準確。

(二)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問題數據進行分析并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將問題數據分發至相應的數據生產單位。數據生產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核實問題并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告知數據管理機構。數據生產單位作出更正決定的,應于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從數據源頭更正數據后重新向市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更新數據。

八、安全保障

(一)市網絡信息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市網絡信息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數據管理機構定期對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并組織應急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二)數據管理機構應建立政務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和標準規范,制定并督促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建立政務數據使用管理制度,加強政務數據采集處理、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的安全保障,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政務數據。

(三)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加強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市匯聚共享平臺發布和交換。政務數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平臺安全防護,建立應急處置、備份恢復機制,保障平臺安全、可靠運行及數據安全。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對信息資源及副本建立應用日志審計,確保信息匯聚、清洗、共享、查詢、比對、下載、分析研判、訪問和更新維護等操作可追溯,日志記錄保留時間不少于3年,并根據需要將使用日志推送給相應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

九、監督管理

(一)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考核方案,對各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政務數據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相關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監管規定,對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二)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確定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分管領導、數據管理員以及聯系方式,并在市匯聚共享平臺上實名登記。數據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目錄編制、數據匯聚、數據共享申請、數據安全保障的具體工作。人員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報送數據管理機構。

(三)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政務數據技術服務工作規范,加強政務數據和相關技術平臺的安全管理,主動接受數據管理機構監督。政務數據治理等工作應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技術檢測等手段,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四)數據管理機構、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程度開展調查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十、責任追究

(一)數據生產應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數據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及績效扣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本單位數據資源目錄的;②擅自擴大數據采集范圍的;③重復采集數據的;④未在規定期限內匯聚數據的;⑤未按照規定使用共享數據的;⑥違規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的;⑦擅自更改或者刪除政務數據的;⑧違法違規對政務數據進行商業開發的;⑨未按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或管理措施導致政務數據失泄密的;⑩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二)數據管理機構、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管理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數據管理機構、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技術服務單位在推動政務數據應用創新項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試、試驗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免除或減輕相關責任。

十一、附則

(一)本市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由市數字泉州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縣(市、區)有關政務數據管理規定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

1.名詞解釋

2.數據共享流程

附件1

名詞解釋

1.政務數據:是指數據生產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2.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公共服務企業。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根據實施數據登記匯聚和申請數據共享應用服務的即時身份,分為數據生產單位和數據應用單位。

3.泉州市政務數據匯聚與共享應用平臺:是指泉州市政務數據匯聚管理和共享應用的統一技術平臺,按省統一標準建設部署,并與省級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互聯互通。

4.政務數據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等3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數據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僅可以提供給相關數據應用單位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提供給相關數據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尚不具備條件提供給其他數據應用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暫不共享類。

5.數據共享服務方式:分為數據服務接口、數據交叉核驗、批量數據交換等3種數據共享服務方式。

數據服務接口包括市匯聚共享平臺提供統一定制的數據接口、國家部委和省直部門提供的數據接口、數據生產單位提供的數據接口,以及根據數據應用單位需求定制的接口。

數據交叉核驗服務是根據數據應用單位需求,制定多部門數據交叉核驗規則,對多項數據進行綜合計算后向數據應用單位提供計算結果的服務。

批量數據交換服務是通過數據推送任務的方式,定期將更新的共享數據推送至數據應用單位指定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庫的服務。相關政務信息系統應按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建設管理。

附件2

數據共享流程

1.數據應用單位申請數據共享服務,應按照最少夠用原則明確填寫共享數據使用的業務事項、業務應用場景和信息系統,以及數據共享服務的方式和具體范圍。申請數據交叉核驗服務的,另需上傳相關需求和技術方案。數據應用單位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在線申請數據共享服務,視同紙質蓋章申請。

2.申請數據服務接口和數據交叉核驗服務的,數據管理機構委托技術服務單位開展需求合理性評估及接口授權工作。技術服務單位完成共享需求評估后,應及時向數據管理機構報告。共享需求評估合理的,經數據管理機構確認后,由技術服務單位開放相應的接口,向數據應用單位授權;數據管理機構認為不妥當的,應停止授權或作相應調整。共享需求評估不合理的,由數據管理機構與數據應用單位協商調整后重新申請。申請提供數據交叉核驗服務的,由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制作數據交叉核驗模型,并實施定制開發。

3.申請數據批量交換服務的,對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由技術服務單位直接配置推送任務,并向數據管理機構報備。對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應向數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數據管理機構會同數據生產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通過的申請,技術服務單位聯系數據應用單位并配置相應的數據推送任務;同時,各方通過簽署協議和技術手段等方式監督管理數據的使用情況。對審核不通過的申請,數據管理機構應通過市匯聚共享平臺填寫相關政策依據和原因。

4.各縣(市、區)數據應用單位申請縣級分中心或本區域自建信息系統政務數據共享服務的,由本區域數據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市級數據管理機構備案;申請省級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回流政務數據或市級統建信息系統的本區域政務數據共享服務的,由本區域數據管理機構統一向市級數據管理機構申請后辦理。

泉州市平臺經濟“五十百千”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平臺經濟的決策部署,加快推動我市平臺經濟規范健康快速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助力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行動目標

自今年起至2023年,啟動實施泉州市平臺經濟“五十百千”行動(以下簡稱“五十百千”行動),即圍繞工業互聯網平臺、電商物流平臺、文創文旅平臺、新興細分互聯網平臺、基礎資源平臺等5個重點領域,聚焦紡織服裝、鞋業、建材家居、機械裝備、食品飲料、工藝制品、紙業印刷、商貿、物流、文旅等10個主要行業,篩選培育扶持100個具有行業性、區域性影響力的平臺,每年推廣應用100條(個)以上數字化、智能化生產線或應用場景,每年新增1000家以上企業“上云上平臺”。力爭到2023年,平臺交易額達百億以上平臺10個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建設工業互聯網平臺

1.圍繞打造全國知名傳統產業工業互聯網應用示范城市,加快引進和培育一批區域級、行業級、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積極創建省級工業互聯網示范平臺,重點培育我市SAP、華為、萬物智聯等工業互聯網平臺,推進本地特色產業集群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升級。(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2.大力開展企業數字化技術改造,推動智能化改造向各產業鏈浸透,力爭每年推廣應用100條(個)以上數字化、智能化生產線或應用場景。(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3.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購買服務、租用系統,應用成熟的設計、管理、倉儲、供銷等云服務,力爭每年新增1000家企業“上云上平臺”。(牽頭單位:市工信局)

(二)做大做強電商物流平臺

1.持續深化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扶持海峽石化交易中心、青創網等一批區域性垂直電商平臺發展,培育本地電子商務產業集群。(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2.用好國家跨境電商綜試區、跨境電商進口試點城市政策,加大綜合性電商平臺的引進力度,重點吸引國際100強或國內50強電商企業到泉州設立全國性或區域總部。力爭到2023年,引進3家以上電商平臺到泉設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總部。(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3.圍繞提升泉州商貿服務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物流服務功能,扶持天地匯、龍易配等網絡貨運平臺發展,引導網絡貨運企業參與多式聯運,開展多式聯運一單制推廣試點工作。利用網絡貨運資源整合優勢,轉型升級為具備多種運輸方式整合能力的“平臺型”多式聯運運營人。重點培育晉江陸地港等物流專業服務平臺,打造具備保稅物流、國際快件、跨境電商、冷鏈物流等物流綜合服務平臺。力爭到2023年,培育網絡貨運行業營業額超百億平臺3個以上。(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三)創新打造文創文旅平臺

圍繞建設海絲文化休閑旅游目的地,立足“后申遺”時代,推動泉州深厚歷史文化積淀與互聯網深度融合,建好用好神旅APP、泉州智慧旅游云、泉州文化云等文化旅游平臺。力爭到2023年,打造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文旅服務平臺3個以上。(牽頭單位:市文旅局)

(四)積極培育新興細分互聯網平臺

1.全面推進信用信息服務產業發展,推廣銀行業機構線上供應鏈金融產品,支持泉州小微金融服務平臺做大做強。力爭到2023年,打造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服務平臺2個以上。(牽頭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銀保監分局)

2.積極培育面向生活需求的細分服務平臺,支持師傅邦等生活服務類平臺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優,打造多樣化、本地化新興消費業態,力爭到2023年,打造具有區域影響力的生活服務類平臺3個以上。(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3.深入推進“互聯網+創業創新”,支持有條件的科研平臺18個、眾創空間70家、孵化器35個,通過“互聯網+”整合資源,優化服務模式,力爭到2023年,培育具有網絡輻射能力的科研平臺5個以上。(牽頭單位:市科技局)

(五)夯實做強基礎資源平臺

1.圍繞打造“雙千兆城市”,高標準推進5G網絡建設,力爭到2023年累計建設5G基站超2萬個,實現5G網絡覆蓋全市重點區域。(牽頭單位:市數字辦,市通信發展管理辦)

2.支持數字福建(安溪)產業園數據中心二期建設,推動數據服務能級提升,為平臺經濟提供有力的基礎支撐。(牽頭單位:市數字辦)

3.統籌推進國家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邊緣計算資源池節點規劃布局,加快泉州本地先進計算中心和公用密碼池等具備共享服務功能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平臺經濟發展共性能力平臺。(牽頭單位:市數字辦、工信局)

三、政策保障

(一)支持引進一批重點平臺

1.鼓勵企業總部通過大區公司開展集團業務和結算,對大區公司繳納的內部購銷印花稅我市地方級留成部分給予全額獎勵,獎勵期限10年。(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2.對國際排名100強或國內排名50強電子商務企業在泉州注冊設立全國性/區域總部(獨立核算),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3.鼓勵工業企業在泉州新注冊成立電子商務總部或法人企業(獨立核算),對年度網上零售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二)支持培育一批優質平臺

1.實施工業互聯網示范工程。鼓勵各行業龍頭企業率先加快轉型升級步伐,支持我市互聯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與紡織鞋服、建材、機械裝備等傳統產業合作,實施工業互聯網示范工程。對工業互聯網示范項目按與信息化相關軟硬件投資額10%的比例給予提供“互聯網+”解決方案或服務產品的本地企業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兩化融合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補助。對兩化融合示范建設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按項目與信息化相關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對與我市傳統優勢產業結合緊密、發展潛力大、對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作用明顯的行業垂直電商平臺進行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平臺當年度新增建設投資的30%,單個平臺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三)支持壯大一批規模平臺

1.對于當年度新獲批國家級電商示范基地(園區)及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2.對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當年度報關單量(含郵件、快件、跨境電商9610報關模式)比增達到50%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平臺年度新增投資額(本部建設改造、系統開發、軟件購置、設備投入、平臺宣傳等)給予平臺運營主體30%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四)加強要素保障

1.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可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確定獎補及融資、建設、場地租金、設備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推進“泉企上云”數字化工程。推動企業基礎設施、平臺系統和業務應用上云,對年度服務費超過5萬元的企業,按照服務費的30%給予上云企業補助,單家使用企業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支持面向多個行業服務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綜合型二級節點建設項目,按不超過信息化軟硬件投資額的40%給予建設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700萬元。對年度新增接入30家以上規上工業企業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綜合型二級節點,按每接入1家規上工業企業給予二級節點平臺建設單位4萬元獎勵,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四、生態營造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加快平臺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市領導+部門+屬地政府聯系重點平臺的工作機制,強化分級協調、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平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行業主管和屬地原則,明確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掛鉤重點扶持平臺的分管領導、責任人,由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掛鉤重點扶持,各屬地政府重點跟進,共同推動平臺經濟做大做強。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一平臺一方案”,針對每個掛鉤平臺提出1個配套扶持方案,出臺相關扶持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并用好省上各項扶持政策,同時設立服務小分隊,加強政策統籌、資源調度、幫扶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建立“一平臺一專班”,幫助推動列入清單平臺挖掘潛能、降本增效,對企業在加快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問題,依法依規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二)強化重點培育。圍繞“五十百千”行動的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在分行業領域優選出一批平臺特征明顯、商業模式創新、行業特色鮮明、發展基礎較好的平臺企業,動態建立“五十百千”行動重點平臺培育庫。實施滾動管理,緊扣相關建設任務,加大創新投入,提升平臺聚合力。

(三)強化監管服務。進一步完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優化監管框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建立健全平臺經濟動態監測機制。發揮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開展“互聯網+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探索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共治體系。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大數據執法,開展重點領域專項執法行動,規范平臺型企業數據收集、使用行為,引導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大平臺經濟發展相關政策宣傳解讀和經驗推廣。發揮平臺龍頭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引導平臺上下游企業協同合作。鼓勵國內外平臺龍頭企業在我市舉辦全國性的行業峰會、發展論壇等活動,營造有利于平臺經濟良性發展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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