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旅游市場監督行為將更加透明、規范。日前,國家旅游局辦公室發出關于《旅游市場監督檢查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通知,進一步對旅游質監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指南》出臺的初衷是為統一旅游市場監督檢查事中事后監管的程序,規范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保證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執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件辦理的質量,維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國家旅游局在總結“不合理低價游”“春季行動”“暑期整頓”“秋冬會戰”四輪旅游市場專項整治經驗和多年執法實踐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旅行社條例》《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
《指南》提出,其基本原則是各級執法機構在實施檢查和處罰時,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處罰合理、適當、公正。執法文書使用正確、規范。
《指南》的適用范圍為“各級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按照一般程序實施檢查和處罰時使用”,并對案源處理及辦案基本要求,證據及取證要求,證據審查及處理建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報告及檔案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具體要求。在市場檢查操作規范方面,《指南》規定了執法人員基本要求,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旅游團隊、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企業的檢查內容,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投訴處理中的注意事項,以及市場監督檢查結果處理相關要求。
記者發現,這些要求都非常具體、細致,僅對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就有6方面,具體到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開展旅游市場檢查活動,應有2名以上取得合法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在場,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攜帶相關檢查文書和音像記錄設備等。旅行社檢查內容更多達13個具體方面,包括“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泉州市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南》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監督的監管程序,讓執法活動更規范、程序更合法。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