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文改辦〔2012〕13號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發展改革委(經濟發展局)、財政局(財政金融局)、統計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福建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統計局
福建省信息化局
2012年7月30日
福建省文化產業重點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 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1〕7號),積極培育文化產業市場主體,充分發揮重點文化產業園區的集聚、項目孵化和示范作用,進一步引導和促進本省文化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不斷增強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與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福建省內進行文化產業資源開發、文化企業和行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已經或將起重要引領、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均可申報福建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重點區”)。
第三條 重點園區認定管理工作在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成立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改委、財政廳、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統計局、信息化局等單位組成的省重點園區認定管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認定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重點園區的申報、審核、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認定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轄區內重點園區的建設,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四條 重點園區的認定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和擇優扶重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已建園區申報重點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等規劃,在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文化內容豐富,產業特色鮮明。有具體和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園區經濟和社會效益業績顯著,在全省同類行業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主業突出、集聚效應好。園區由一個或若干個主導文化產業企業和相配套關聯企業組成,按文化產業鏈延伸布局企業,主導企業或產業鏈屬于我省重點推動的十大文化產業領域。園區的占地面積、規劃控制指標、投資強度、經濟效益等指標居于省內先進地位。(具體指標詳見《福建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標準》)
(四)有完善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進入園區的企業提供融資中介、技術、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務,并發揮園區的項目及企業孵化功能。
(五)園區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單位是法人單位,且實際投資額在6000萬元以上,具有組織健全的專業管理機構和完備的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在建園區申報重點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等規劃,在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發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充分體現區域資源優勢和文化產業發展的趨勢。預期成長性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已立項并屬于本省或本地區重點建設項目。有具體和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規劃和明確的招商計劃。
(四)園區的占地面積、規劃控制指標、投資強度、經濟效益等指標居于省內先進地位。(具體指標見《福建省重點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標準》)
(五)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申報的文化產業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匯總遴選,經當地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再向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第八條 已建園區申報重點園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園區的基本情況;
(二)園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園區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四)園區的管理機構屬企業性質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和其他相關財務資料(復印件)。園區的管理機構屬政府派出機構(管委會)的,需提交所在市、縣政府簽署的意見資料;
(五)園區近年來的產業成果、科研成果、專利及獲獎情況。
第九條 在建園區申報重點園區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園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關聯材料;
(二)園區發展規劃或發展戰略;
(三)園區的土地審批、城市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材料。
(四)已與園區簽訂入園意愿或協議的文化企業情況資料。
第十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對申報重點園區的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認定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對各地市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實地考察。
第十三條 根據審核意見和實地考察情況,確定重點園區候選名單,并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四條 重點園區候選名單在省級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授予“福建省文化產業重點園區”稱號,頒發證書和牌匾。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管理工作小組組織復核,不能通過復核的申報認定。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五條 對經認定的重點園區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主要用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園區宣傳推廣等。對經認定的重點園區,根據有關政策在項目審批、資金補助、貸款授信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獲評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稱號的園區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對重點園區建立跟蹤推進機制,及時了解情況。認定管理工作小組每年組織一次對重點園區的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改的撤銷稱號并摘牌。
第十七條 重點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稱號予以撤銷,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獎金和扶持資金按照《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教〔2012〕22號)有關規定處理: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重點園區資格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損害消費者利益,形成一定危害的;
(四)所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以及其他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按規定上報園區發展情況的;
(六)其他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重點園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一年的發展情況。涉及重點園區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