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外經貿局、廈門市商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設區市委宣傳部、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關于“擴大文化領域對外開放”和《中共福建省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實施意見》精神,提高文化產業的外向度,增強我省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和影響力,省外經貿廳和省委宣傳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促進文化產業對外開放的若干政策》,現印發你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福建省委宣傳部
2013年1月31日
關于促進文化產業對外開放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推動我省文化產業發展,不斷提升我省文化產業利用外資水平,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走向國際市場,根據國家有關鼓勵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 培育具有競爭力的外向型文化企業。選擇一批發展潛力大、行業吸引力強、產品市場前景好的文化出口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和扶持對象。對列入國家《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的我省文化企業和項目,可在外經貿專項資金中給予支持。每兩年開展一次“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認定工作。由省外經貿廳、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等部門聯合認定省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對于獲評為省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條 做大做強對外文化貿易品牌。我省文化出口經營主體(含個人,下同)在境外進行版權登記、維護和升級,在境外進行商標注冊、專利申請、開展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按不高于實際發生認證支出的50%進行資助。
第三條 充分發揮境內外文化經貿平臺作用。按照“注重實效”原則,整合現有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展會,進一步加強市場化運作,降低投入和成本,不斷提升辦展水平。對文化出口經營主體參加省政府、商務部、省外經貿廳和省文改辦重點推薦的境內外文化貿易展會,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支持文化出口企業在境外設立營銷網絡。鼓勵文化企業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演藝經紀公司、藝術品經營機構、出版物營銷機構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類境外投資企業,按照《福建省對外投資合作促進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給以境外并購、境外營銷網絡建設、境外投資貸款貼息、境外投資保險等方面的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 擴大文化產業利用外資。積極通過華僑華人和社團組織及其他方式推介福建文化產業發展態勢、資源優勢、扶持政策、投資環境等,鼓勵吸引外商投資文化創意、動漫游戲、文化會展、廣告及工藝美術(不含國家限制、禁止品種)等我省重點發展的文化產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業務和音像制品分銷業務。文化產業利用外資在審批和備案等方面給予提供“一站式”服務,用地方面予以優先保障。
第六條 加強閩臺文化貿易合作。支持辦好已有的閩臺文化經貿交流合作活動,對參加各類對臺文化貿易洽談會、展覽會、對接會等文化貿易促進活動的文化出口企業給予資金補助。開展福建省文化產業赴臺招商推介活動;在臺舉辦福建省藝術品精品展,邀請臺灣著名畫家來福建舉辦個人作品展。推進與臺灣文化產業技術對接,支持引導臺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吸引臺灣大型文化產業項目在閩落地,支持臺灣重要文化行業協會來閩設立辦事機構,爭取將平潭綜合實驗區列入兩岸文化ECFA 的試點區域。
第七條 深化閩港澳文化產業交流合作。重點打造福建省(香港)文化精品展覽交易會等一批有影響力的展會平臺,開展兩岸四地文化藝術名家大師交流評獎活動。組織推動福建文化企業赴港澳參加相關文化貿易促進活動。在CEPA 框架下,鼓勵香港、澳門投資者在我省設立企業從事圖書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從事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含后電影產品)分銷和出版物分銷,經營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電影院和合資演出團體,經營畫廊、畫店、藝術品展覽,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八條提高文化產品出口通關效率。建立與文化產品和服務特點相適應的口岸通關管理模式,為我省文化經營主體出境演出、進行影視節目攝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暫時進出境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對從事文化出口的銷售人員、演出人員,簡化因公出境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審批、全年有效的辦法。支持海峽文化藝術經紀公司等機構拓展對外業務,促進文化產品“走出去”。
第九條 落實文化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對文化企業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企業向境外提供翻譯勞務和進行著作權轉讓而取得的境外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款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對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等文化產品,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條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國家政策性銀行對商務部門推薦、符合信貸政策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通過開發信貸產品、開拓中間業務、創新擔保方式、完善配套服務等業務手段給予金融支持;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文化出口經營主體給予利率優惠。
在有效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鼓勵和引導銀行積極探索股權、債權、倉單、保單、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擔保方式,增強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
第十一條 加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力度。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我省文化出口經營主體,根據《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管理辦法》的文規定,給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對文化產品出口采取優惠、靈活的承保政策,優化投保手續,不斷擴大支持規模,為文化企業提供快捷高效的風險保障、融資便利、資信評估和應收賬款管理等服務。
第十二條加強文化進出口統計工作。文化進出口經營主體應按季度向省級外經貿部門及商務部報送“文化貿易統計報表”,為文化貿易的政策制定提供決策參考。
來源: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