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發展改革委 (經濟發展局)、財政局 (財政金融局)、統計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評選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更好發揮骨干文化企業示范帶動作用,根據文化產業龍頭促進計劃工作要求,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統計局重新修訂了 《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評選管理辦法 (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統計局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評選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福建省委 《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實施意見》(閩委發 〔2011〕7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發揮骨干文化企業輻射帶動作用,形成特色鮮明、結構合理、富有活力的優勢文化企業集群,推動文化產業轉型升級和跨越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2012年至2016年,每年評選一次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重點培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發行、文化創意、新型業態等我省亟需發展壯大的文化企業。
第三條 在福建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工商注冊一年以上,從事文化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經營生產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集團均可參評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必須完成公司法人注冊、事業單位法人注銷、事業編制核銷。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發展導向方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文化安全,發展戰略符合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未發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企業行為。企業和企業法人代表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評,已參評的應取消資格:
(一)近一年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播出事故;
(二)近一年受到工商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近一年有嚴重債務違約、知識產權侵權、商業欺詐、刑事犯罪等違法犯罪記錄的;
(四)當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或訴訟;
(五)其它有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社會效益方面。實施文化精品戰略,積極打造文化品牌,榮獲省級以上重要行業獎勵和表彰。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納稅總額在同行業處于前列。
第六條 經濟效益方面。主業突出,從事文化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經營生產服務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經營收入總額60%以上。主營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出口創匯能力居同行業前列,經營管理機制較健全,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和實力。
第七條 發展潛力方面。綜合實力突出,處于行業發展前沿,具有可持續的核心競爭優勢,發展潛力大。目標定位明確,發展思路具有較強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商業模式富于創新,呈現出較強生命力和明顯的優越性。品牌的市場價值、知名度、美譽度高,無形資產增值空間大。第三章 申評程序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完整申報材料,包括紙質材料及電子文檔,紙質材料需驗原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經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及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四)企業資質證書及近三年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
(五)外向型企業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報關核銷單等創匯證明;
(六)其他相關認定證書或證明材料。
第九條 推薦。各地、各有關省直部門分別組織推薦參評企業。
(一)省屬文化企業由省文化產業牽頭部門組織申報推薦,經初審合格的,由省文化產業牽頭部門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 “省文改辦”)。
(二)各市文化企業由設區市文改辦會同當地發改、財政、統計部門推薦初審,并以市文改辦名義向省文改辦申報。
第十條 評審。在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復審的基礎上,成立專家評審小組進行會審。
(一)省文改辦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廳、統計局,依照評審條件對申報企業進行參評資格復審,在征求行業主管、財稅等有關省直部門意見后,形成入圍名單,并依據 《“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考評指標體系》計算入圍企業 “現狀指標”得分。
(二)由省文改辦從評審工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備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小組,于評審前一天報省文改辦領導核定,并確定5位至9位評審專家 (單數)和一名評審組組長。省文改辦、統計局應各派1名工作人員參與評審全程服務協調工作。
(三)組織評審答辯,評審會采取申報企業負責人陳述、專家提問方式進行,并由專家個人依據 《“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考評指標體系》對入圍企業 “前景指標”進行獨立打分。每個企業評價滿分為30分,去掉最高分與最低分后取平均得分。
(四)對 “現狀指標”與 “前景指標”匯總計算入圍企業總得分,并根據經復審認定的類別進行企業排序。在專家組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出版發行、廣播影視、演藝娛樂、新型業態、文化制造 (工藝美術)、其他等類別,選取各類企業排名前 2—3家,形成 “文化企業十強”候選名單,經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后,由省文改辦上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一條 公示。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評審候選名單在東南網、福建文化產業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授予 “福建省文化企業十強”稱號。公示有異議的,由省文改辦組織復核,不能通過復核的申報企業不予認定,并依序遞補。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二條 首次被評為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的企業,由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獎勵50萬元,再次獲評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被評為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的企業,根據有關政策在項目審批、資金補助、貸款授信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 “文化企業十強”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組織評審。省文改辦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管理考核與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福建省十強文化企業,有下列事實之一的,由 “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評審小組”撤銷其稱號并摘牌,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資格、榮譽;
(二)企業行為危及文化安全或產生較大社會負面影響;
(三)有違法及嚴重違規行為;
(四)不接受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五)其它產生嚴重負面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福建省十強文化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省文改辦。如變更后不符合重點文化企業認定條件,將撤銷其稱號并摘牌。
(一)企業投資主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
(二)企業治理結構發生變更;
(三)企業發展戰略發生重大變更;
(四)企業法人代表發生變更;
(五)決定企業發展方向和影響力的其他變更。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 《福建省 “文化企業十強”評選管理辦法 (暫行)》(閩文改辦 〔2012〕9號)同時廢止。
注:1. 行業獎項:指企業或產品獲得省級以上文化、科技等相關行業的獎項、表彰及榮譽稱號;國際性、國家級行業展會獎項記分等同于全國性行業組織授予獎項;省級行業展會獎項記分等同于全省性行業組織授予獎項;
2. 公益獎項:企業獲得省級以上誠信經營、扶貧助困、捐資助學、精神文明等公益性的獎項、表彰及榮譽稱號;
3. 打造品牌:指獲得中華老字號、中國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等榮譽,或入選具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品牌榜、品牌價值榜、文化品牌價值榜;
4. 納稅大戶、ISO 管理認證等不列入認定獎項范圍;
5. 獲獎認定時間范圍為上一年度元月一日至本年度評選申報截止日,獲獎認定時間以證書或獎牌落款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