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實體書店扶持資金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新廣 〔2015〕105號
各設區市文廣新局、文改辦,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為加大對我省優秀實體書店的扶持力度,引導、促進實體書店健康有序發展,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改辦聯合制定了 《福建省實體書店扶持資金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1月30日
福建省實體書店扶持資金資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促進我省實體書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關于開展實體書店扶持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辦文資 〔2013〕8號)精神和 《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出版物發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體書店,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持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有固定營業場所,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自2014年起,設立福建省實體書店扶持資金 (以下簡稱 “扶持資金”),由省文改辦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共同籌集。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新聞出版業發展政策,遵循誠實申報、嚴格評審、公平公正、擇優扶持、注重績效的原則,每年扶持一批優秀實體書店,發揮它們在繁榮發展發行事業和發行產業中的引領、示范、帶動作用,促進出版物發行業態的可持續發展,提升城鄉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水平,營造良好的閱讀和人文環境。
第二章 扶持對象與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是運營正常、特色突出、創新發展和誠實守信的實體書店。
(一)申請扶持資金的書店一般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符合福建省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對福建省出版物發行業發展有引導、推動作用,能產生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連續經營滿三年以上;
2. 營業場所面積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 (不含倉庫);
3. 以出版物發行為主業,年銷售出版物10萬冊 (份、張、盤)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不低于50%;
4. 有清晰的賬目記錄,進銷貨清單等相關財務票據保存完好,經營狀況良好,資信等級較高;
5. 近三年未受到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且無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6. 近五年獲得縣 (市、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以及獲得誠信企業等榮譽稱號的,可作為優先推薦對象。
(二)對以下書店給予重點扶持:
1. 走 “專、精、特、新”內涵式發展道路,形成鮮明專業定位和較好發展模式,并對行業科學發展起示范作用;
2. 大力拓展出版物發行業務,在發展連鎖經營和構建網絡發行平臺等方面成效比較明顯;
3. 堅持文化便民理念,向農村、社區、學區、交通樞紐等區域延伸出版物發行服務,在便民服務舉措、方式等方面有創新;
4. 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開展公益性文化講座、文創培訓、學術論壇、精品圖書展、讀者優惠季等公共文化活動成效比較突出,在社會上產生較好反響。
第六條 扶持資金采用項目補助、獎勵、貸款貼息等方式資助。
(一)補助。對書店提升基礎性建設或重要發展的項目,按實際投資額或運營成本確定的金額不超過30%的額度給予資助。每個書店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二)獎勵。對書店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或實施具有創新示范性產業項目,有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給予獎勵。每個書店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三)貼息。對有償還貸款能力的書店,根據其實施重大發展項目所需貸款的實際發生利息額,給予當年最高不超過該書店同年支付該項目貸款利息額50%的貼息補助。每個書店年度最高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三年。
第七條 每年度申請補助、獎勵或貸款貼息,同一書店只能適用其中一種扶持方式。
第三章 資金的管理與申報
第八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省文改辦共同負責扶持資金的管理,共同下達扶持資金年度申報通知和年度資助方案,共同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具體負責扶持項目申報的收集、預審、整理、匯總、評審、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扶持資金的申請采取公開申報的方式,原則上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
第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請扶持資金的實體書店,根據工商注冊地向所在設區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平潭綜合實驗區參照,下同)提出申請。設區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書店的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設區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會同當地文改辦聯合行文推薦,并附所推薦書店相關申請材料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原則上每年度每個設區市所申報扶持對象不超過5個,平潭綜合實驗區不超過2個。
第十一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匯總設區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和文改辦聯合提交的書面意見和書店申請材料,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審,同時根據需要組織對相關書店及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實地考察意見,會同省文改辦制定扶持資金年度資助方案。
第十二條 扶持資金年度資助方案確定后,將擬資助企業名單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門戶網站和福建文化產業網進行公示。如有異議,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組織對有異議書店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經公示沒有異議的,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書店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資金申請表,包括書店基本情況、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項目預算 (決算)支出明細表等,并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或項目批文;
(三)企業近兩年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報表附注說明等(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個體工商戶酌情提供相關財務資料;
(四)書店近兩年的出版物進銷貨清單;
(五)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付息憑證等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真實承諾書;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省文改辦每年年底前組織人員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的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扶持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五條 書店對獲得資助的資金應單獨立帳,全面如實反映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持資金專款專用;獲助書店應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積極配合有關財務檢查和審計。
第十六條 如受資助的書店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緩撥款或終止撥款、撤銷資助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等處罰措施,并按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對觸犯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調整,則按照調整后的相關政策執行。各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
來源: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