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印發《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重點扶持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新廣 〔2016〕105號
各設區市文廣新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福建日報報業集團、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海峽出版發行集團、福建廣電網絡集團,福建教育電視臺,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局管各企業,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的 《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重點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6年2月23日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重點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推動我省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質量效益,促進我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又好又快發展,依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2015年至2017年,每年評審一次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重點扶持項目 (簡稱 “重點扶持項目”,下同)。
重點扶持項目分為在建項目和擬建項目,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在建項目指已開工建設項目;擬建項目指項目尚在設計階段。優先扶持在建項目,特別是已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 重點扶持項目評審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簡稱 “省局”,下同)組織,由省局規劃財務處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重點扶持項目評審應堅持公平公正、扶優扶特、量力而行、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評審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等,均可申報項目。
為加快推進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融合發展和三網融合工作,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廣播電視有線網絡單位,亦可申報項目。
第六條 申報重點扶持項目應遵循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統籌協調,堅持創新發展,堅持一體發展,堅持以先進技術為支撐、以內容建設為根本的原則,切實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在內容、渠道、平臺、經營、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努力形成立體多樣、融合發展的現代傳播體系。重點扶持以下方向的項目:
(一)強化科技支撐。一是強化內容與用戶數據庫建設。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提高數據收集、存儲、管理、分析和運用能力,重點支持新常態下數字出版和智慧廣電新業態加快發展,為內容生產和媒體發展提供有效支撐。二是積極推動發展移動客戶端、手機網站、手機報等新應用業態。進一步豐富信息內容,強化互動功能,著力在用戶規模上實現突破,擴大信息傳播的影響力。
(二)創新采編流程。推動采編流程集約化、數字化改造,全面推進多功能、一體化的移動采編與多媒體采編系統應用,實現一次采編、內容實時生成,全面提高采編工作質量與效率。
(三)優化信息服務。一是豐富內容模式。主動適應新媒體傳播特點,多生產精準短小、吸引力強的信息,增強傳統媒體在引導信息傳播方向的主體地位。二是推動個性服務。增強服務意識,強化用戶理念,準確掌握用戶多樣化、個性化需求,有針對性提供個性化信息服務,實現精準傳播,提高信息服務質量。
(四)完善傳播體系。一是支持傳統媒體單位主動探索內部組織結構的重組,進一步優化內部運行機制,提高市場競爭力。二是支持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單位開展以資本為紐帶的媒體融合發展,支持三網融合,鼓勵傳統媒體控股或參股互聯網企業、科技企業等,支持具備條件的單位上市融資。
第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新聞出版廣電行政管理部門,省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集團 (公司)為重點扶持項目推薦單位 (簡稱 “推薦單位”,下同),負責做好本地區、本單位所轄 (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單位 (簡稱 “申報單位”,下同)重點扶持項目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八條 申報推薦材料包括:
(一)在建項目
1. 推薦單位推薦函;
2. 項目申報表;
3. 項目計劃書 (含項目單位情況、項目實施條件、項目示范帶動作用、項目設計方案等);
4. 項目進度情況表;
5. 項目有關立項、批準或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6. 項目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證明或文件;
7. 其他相關材料。
(二)擬建項目
1. 推薦單位推薦函;
2. 項目申報表;
3. 項目計劃書 (含項目單位情況、項目實施條件、項目示范帶動作用、項目設計方案等);
4. 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重點扶持項目評審采取材料審查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主要標準如下:
(一)項目的示范性,主要指項目對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
(二)項目的創新性;
(三)項目的可行性;
(四)項目的實施條件,包括資金條件、人才儲備條件等;
(五)項目實施單位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 重點扶持項目按照以下程序評審確定:
(一)省局規劃財務處統一受理申報材料,會同省局有關處室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
(二)從 “全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專家庫” (簡稱 “專家庫”,下同)中選擇若干名與媒體融合發展有關的專家 (單數),結合項目評審標準,特別是項目的示范帶動作用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意見。
與參評項目有密切關系的 (如參評項目參與人、親屬,參評機構工作人員等),采取回避制度。
(三)省局規劃財務處負責匯總評審專家意見,形成重點扶持項目候選名單,報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四)在省局門戶網站上公示年度重點扶持項目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該年度重點扶持項目。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局規劃財務處組織復核,不能通過復核的項目不予支持,并依序遞補。
第三章 扶持資助
第十一條 省局每年安排重點扶持項目專項資金,對評選確定且公示無異議的重點扶持項目予以資金扶持。
扶持資金金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分兩次撥付扶持資金。經核查,項目確已開工建設,撥付扶持資金70%,項目完成結項驗收,撥付剩余30%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對評選確定為重點扶持項目的,該年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省里有關項目申報中,給予優先推薦。
第十三條 各推薦單位應積極指導重點扶持項目申報單位多渠道籌措資金,積極通過優化項目實施方案、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節約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扶持資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扶持資金不得用于一般性業務經費和 “三公”經費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獲得資金扶持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報送項目季度和年度進度情況報告,項目進度報告需經推薦單位審核通過,按時報送省局規劃財務處。
省局規劃財務處根據需要牽頭組織省局相關處室、各推薦單位開展項目檢查考評,列入省財政廳預算績效管理的項目實施預算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重點扶持項目建設完成,申報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撰寫項目結項報告,全面總結項目建設經驗,由推薦單位審核通過,報送省局規劃財務處。
如重點扶持項目在申報年當年度未開工,取消扶持資格。
無法繼續實施的或與申報時提交的項目計劃書存在較大差距的重點扶持項目,取消扶持資格,收回扶持款。
第十七條 扶持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外,按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 《福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重點扶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閩新廣 〔2015〕332號)同時廢止。
來源: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