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文化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教 〔2016〕23號
各市、縣 (區)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文體新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
為了加強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文化廳
2016年3月29日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方案審核、績效管理、監督檢查; (二)省文化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審核、公開、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實施績效評價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如下:
(一)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市、縣重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相關支出;
(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示范點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等 (已設立省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專項資金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示范點除外);
(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研究、調研、培訓及交流支出;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展示支出;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建設及瀕危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搶救性記錄支出;
(七)其他符合資助條件的福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第七條 省文化廳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扶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有關內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全省各設區市文化主管部門應加強本市統籌規劃,認真組織申報單位申請并出具初審意見,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文化廳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省直有關單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廳申請,申請材料統一寄送省文化廳。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請報告 (項目概況、項目實施必要性和緊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項目預算、申請經費補助額度、績效目標、預期效益等);
2.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省文化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并在省文化廳門戶網站公示審查結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根據省文化廳建議,核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于每年10月底前會同省文化廳提前下達專項資金。
(四)省財政廳和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將省級下達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同時將預算下達情況抄送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禁止多頭申報。如項目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的,報送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準。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審核批準。
第十條 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 (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 “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和項目編號。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文化廳應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績效評價和審核、審計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禁止用于一般性業務費和 “三公”經費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充抵單位的正常事業經費、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非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關的差旅費等支出。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申報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從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實施的項目,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有權注銷該項目并收回資金,調整用于其他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第十四條 當年未完成項目,年終經費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該項目。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應如數上報省文化廳,經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批準,可轉入本地區其他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使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國務院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和文化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從2016年到2018年)。
附件: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表
來源: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