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財政廳與山西省文物局聯合印發《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透露,山西省財政將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和文物事業發展。該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采取“項目申報法”進行分配,山西省文物局負責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主要用于省級及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與保護;考古發掘與保護,主要用于經批準的考古發掘項目;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博物館維修與展示,主要用于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的維修與展示;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數字化保護、管理體系建設等其他項目。
此外,《辦法》規定,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對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