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文化部在京發布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落實中央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發展動力。
1994年文化部首次發布《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并為適應行業發展實際于2004年適時進行了修訂。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快速發展,藝術品網絡化、金融化趨勢明顯,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發布的《2014年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藝術品交易額2137億元,占全球藝術品市場交易總額的22%,居世界第二位。但同時,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等問題亟須規范。
《辦法》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辦法》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準,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記者蔡萌)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