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讓公共文化服務有了保障!”
“公共文化設施里是否可包括美術館、公園等場所?確保廣大群眾的參與度,是否應當對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時間方面也做出相應的規范要求?”
“立法保障很好,但感覺太籠統,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能否實現立法預期?在實施細則的制定上還任重道遠。”
5月11日至6月11日,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和組織起草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網友紛紛在網上留言,各地文化工作者也通過各種方式表達了他們對草案(稿)的意見和建議。
浙江省嘉興市文廣新局副局長陳云飛認為,草案(稿)體現了明確責任主體、鼓勵社會參與、推動均衡發展、強化保障措施等特點,同時明確了法律責任,對于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問責、追責的規定比較具體,比如第57條對于不同違法情況相對應的罰款數額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他表示,近年來,百姓的文化需求越來越強烈,從中央到地方對于公共文化的建設也越來越重視。公共文化與公共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一樣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如何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務,也應該上升到立法高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出臺將使此前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對基層文化工作推進具有里程碑意義。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文化館原館長沈泉生說,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制定無疑是一場及時雨,因為它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文化需求,無論是對群眾還是對基層文化工作者而言,“保障法”這三個字本身就讓人感到很溫暖,讓人心中更踏實。
在對草案(稿)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各地文化工作者更關注其到底能否發揮作用。陜西省渭南市文廣新局副局長李光很高興看到草案(稿)中有“法律責任”這一部分,因為他擔心出現法律出臺后掀起一陣學習熱潮,而學習成效沒有落地、執行力受到影響的情況。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館館長靳宗偉表示,盡管對其執行力度有多大、是否具有很強操作性等尚有疑問,但出臺了法律,就會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意識有所引導,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環境和社會環境會有所改觀。為此,許多文化工作者還對草案(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比如,河南省安陽市文廣新局社會文化科科長王震等認為,要改變主要領導不重視、當地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就開展不好的現象;要從制度層面入手,增加“硬措施”,如主要領導違法將承擔什么責任,因為這直接關系著保障法在基層的落實,只有形成了制度,才能保證保障法切實發揮效能和作用。靳宗偉、陳云飛等提出,草案(稿)提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能否對財政撥款不到位的情況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并提出財政投入的量化標準?
另外,許多美術界人士表示,作為“三館”之一、免費開放的美術館如今已經成為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場所,保障法應該將其列入公共文化設施中。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林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