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離不開3種核心資源,即人、錢和法。藝術品市場實際上并不缺資金,一定意義上缺人才,但問題是缺乏包括法律在內的規則。
藝術品市場十大領域與法律密切相關
籠統地講,法律對藝術品市場的作用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確認和保護權利;二是明確義務;三是規范行為。
在藝術品市場中至少有10個領域與法律有著密切關系。一是藝術品創作,這個環節涉及版權的確認和保護,實踐中有確權、登記、備案等一系列活動需要法律規范;二是藝術品推廣,一級市場中的畫廊業、博覽會等應是藝術推廣的主體,在經營中涉及很多法律問題;三是藝術品交易,這是藝術品市場中最活躍的一個領域,藝術品交易主要有物權交易和版權交易,具體形式有拍賣、文交所以及其他交易形式,涉及物權法、合同法、專門的拍賣法等;四是藝術品收藏領域,這里指狹義上的收藏,即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等對藝術品的收藏、維護和保管等活動;五是藝術品管理,主要指政府對市場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稅收、貿易、物流、鑒定、評估等;六是藝術品衍生,這是藝術品市場新興的領域,主要涉及藝術授權和再生產;七是藝術品保護,有很多藝術品本身就是文物,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此外藝術品市場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很大關聯;八是藝術品金融,這是隨著資產化而出現的一種新的金融現象,其中藝術品投資基金、藝術品信托、藝術品保險、藝術品質押融資等都需要法律的規范;九是藝術品消費,這將是推動藝術品市場發展最重要的領域之一,沒有大眾化的消費,藝術就不可能真正的產業化,藝術品市場的繁榮也將是有限的;十是藝術品支持,包括國家藝術基金、社會藝術資助、藝術贊助、藝術捐贈等內容。
我國藝術品市場法律體系剛起步
20年前,我國幾乎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藝術品市場,零星的市場行為主要依靠“潛規則”調整。由于藝術品市場崛起突然,立法嚴重滯后,無論是在藝術品的生產環節、交易環節,還是服務環節、消費環節,都沒有專門針對“藝術品”的法律規定。
與“藝術品”最為接近的法律文件是2004年文化部制定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及2009年文化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文化部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審批管理,海關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境環節進行監管。現在正在制定級別最高的直接以“藝術品”為規范對象的、以“藝術品”命名的一個法律文件,就是文化部正在起草的《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
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完備的藝術品市場法律體系,來適應和滿足藝術品市場發展對法律的需求,但目前,我國藝術品市場法律體系的建設可以說才剛起步,上述10個領域中,絕大部分還處于法律空白狀態。
歸納來看,藝術品創作環節只有著作權法。藝術品推廣的核心問題是發現價值、推出新人,尚無專門法律規范。藝術品交易環節有拍賣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其中拍賣法已落后,亟待修訂。藝術品收藏環節有一些法律文件,如國務院常務會議今年通過的《博物館條例》,但層級太低,無法滿足要求。藝術品管理環節的問題較多,有些環節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如藝術品稅收,有些環節則根本沒有法律規范,如藝術品鑒定、評估等。藝術品金融領域沒有任何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藝術消費和藝術支持領域的法律也幾乎是空白。這就是我國目前藝術品市場的真實現狀。
完善藝術品法制建設的構想
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法律體系的完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在藝術品市場法制建設方面,我們迫切需要轉換思維。筆者認為,至少應做好以下4個方面的思維轉換:
首先是從等待中央立法向更多地重視地方立法轉變。二是從期待政府規制轉向更多地依靠行業規范的自律。三是從法律法規等“硬法”建設轉向標準等“軟法”建設。藝術品市場中的很多問題實際上不適合由法律法規來調整,如藝術品鑒定、評估問題等,法律能夠起的作用其實非常有限。與法律的原則性相比,標準更為詳細和靈活,針對性更強。
四是從依靠國家法律條文規范轉向依靠當事人契約治理。藝術品市場中的絕大部分行為均屬于民事活動,依據“法律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當事人之間通過自由約定可以解決很大一部分法律問題。這一點在目前開展的藝術金融的實踐中已得到驗證。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中國文化報 責任編輯:林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