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宣傳部 泉州市文化改革發展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
《泉州市扶持民營實體書店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宣傳部、文改辦,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區黨工委黨務(群)工作部、文改辦:
為加大對我市優秀民營實體書店的扶持力度,引導、促進民營實體書店健康有序發展,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制定了《泉州市扶持民營實體書店發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泉州市委宣傳部
泉州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3月10日
泉州市扶持民營實體書店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促進我市民營實體書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實體書店扶持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文資〔2013〕8號)精神和《泉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實體書店,是指在泉州市注冊登記,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固定營業場所,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發行零售業務的民營企業或民營控股企業。
第三條 泉州市扶持民營實體書店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納入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專門用于對民營書店的補助、獎勵等。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擇優扶持、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書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營業場所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0平方米(不包含倉庫),出版物的經營面積占總營業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
(二)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品牌價值或專業特色;
(三)出版物發行為其主營業務,出版物銷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四)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服從、配合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管,最近2年內按期參加并通過年度核驗,未受到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理,且無其它與經營有關的違法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是運營正常、誠實守信、可持續經營的書店。本辦法對下列書店給予適當傾斜:
(一)與市政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劃配套的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項目;
(二)對行業發展具有引導推動作用,能產生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項目;
(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文化底蘊,并得到社會廣泛認可,為提升社區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積極貢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四)適應城市規劃建設進程需要提升改造的傳統書店;
(五)引領閱讀風尚,參與支持我市開展的各類閱讀活動,對全民閱讀活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的文化項目或品牌。
第七條 扶持資金采用獎勵方式資助。根據書店的社會貢獻和經濟貢獻,給予資金獎勵,每個企業獎勵金額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書店申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經營場所(含經營出版物的書店面積)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繳納的稅費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由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文改辦”)負責民營實體書店資金扶持項目、扶持金額和扶持方式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如下:
(一)扶持資金的申請采取公開申報的方式,原則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
(二)書店按照自愿原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縣(市、區)文改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真實、準確和完整的原則填報有關申請表格,提供相關材料。
(三)縣(市、區)文改辦對書店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征求屬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意見后,出具意見,于每年4月15日前,將相關表格及重要依據材料匯總提交至市文改辦。
(四)市文改辦組織對各縣(市、區)文改辦匯總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擬定補助單位和補助金額并報市文化改革發展領導小組審核;經審核通過的書店名錄和補助金額在泉州文化產業網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的時間為10個工作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初審、復審、審核和公示工作。
(五)經公示無異議的書店名錄和補助額度報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市文改辦發文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書店;補助資金接受市財政局監督,撥付時間最遲不超過每年的9月31日。
第十條 書店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于以虛假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文改辦有權撤銷扶持項目,并追回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泉州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中共泉州市委宣傳部
2015年3月11日印發
來源:泉州文化產業網 責任編輯:傅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