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關于進一步推動泉州市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關于進一步推動泉州市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推動文化產業成為我市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根據《中共泉州市委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 加快建設文化強市的實施意見》(泉委發〔2012〕4號),在全面執行《關于進一步推動福建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閩委辦〔2012〕14號)的基礎上,結合泉州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財政方面
(一)各級政府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要視財力增長情況和產業發展需求,逐年增加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數額。要充分發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扶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支持企業申報上級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二)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貼息、獎勵、資助等形式支持文化產業發展。重點扶持文化產業龍頭企業、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具有示范性導向性的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服務項目、具有市場開發前景和競爭力的原創文化產品項目等。重點扶持報刊服務、出版印刷、廣播影視、演藝娛樂、文化旅游、文化創意、動漫游戲、文化會展、廣告、工藝美術等十大重點文化產業項目。
(三)支持國有文化單位轉企改制,轉制前所享受的財政扶持政策在轉制后繼續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四)把文化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凡屬本市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采購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時,鼓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我市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
二、稅收方面
(五)經認定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的政策執行。
(六)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七)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文化單位和文化企業,設立各類文化產業研發中心。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具體范圍按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文件規定)內,依據國家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文化產業從事文化產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其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若納稅人為“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則免征增值稅。
(八)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九)對轉制文化企業、新辦微利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對文化企業為研究、開發和生產所需進口的自用設備、物資,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相應進口貨物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對個人獨資和合伙的文化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十一)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工藝美術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含港澳臺)演出從境外(含港澳臺)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二)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在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十三)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四)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十五)凡是文化館(站)、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文物保護單位舉辦的文化活動所售門票(第一道)收入免征營業稅;堅持對博物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免費開放給予補貼,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書畫院、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消耗的水、氣費執行當地居民生活用水、氣費標準價格。企業用于文化建設的公益性廣告費和宣傳費支出,可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意見按國辦發〔2008〕114號、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執行,其中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的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國家財稅新政策執行。
三、工商方面
(十六)簡化工商登記程序。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在法規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申辦企業提交文件齊備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須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依法需核實的除外。
(十七)放寬文化投資注冊資本條件。凡在我市投資創辦生產性文化企業的,注冊資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設立文化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除一人公司外,允許其注冊資本在2年內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允許投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70%。允許以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文化企業,實行資產的優化整合。
(十八)放寬文化企業集團登記條件。凡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擁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允許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允許文化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支持文化企業向基層、社區和農村延伸。凡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連鎖經營的企業,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十九)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鼓勵文化企業名稱體現行業特點,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作為行業表述;支持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元人民幣)的文化企業向國家工商總局申報核準不冠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文化企業改制前的名稱符合名稱規范的,允許改制公司新名稱由原名稱直接后綴“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允許文化企業創業人員經授權、許可,使用符合規范的授權人的字號或者注冊商標作為其企業字號。對在省、市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獨資或與他人共同開辦工作室、藝術館、博物館、美術館、工藝美術館等文化企業的,可以投資者個人名字作為企業字號辦理登記注冊。
(二十)放寬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設立從事文化經紀、動漫等文化創意產業和技術開發、轉讓、服務等活動的科技型企業,其住所可以注冊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辦公集中區,實行“格子間”辦公。村民委員會、社區或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或出租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或同意使用有關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可以作為文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房屋產權的有效證明。文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屬于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區、村委會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組織或機構租賃的,與上述機構簽訂的租賃合約可以直接作為場所證明文件。文化企業以住宅作為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的,除涉及高危行業或公共場所經營外,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后,可免于提交由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證明文件。
(二十一)扶持創建名牌名標及老字號。保護和推廣我市文化產業知名商標;鼓勵文化企業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及老字號。獲取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或者老字號的,按照我市有關鼓勵名牌名標、老字號發展的政策予以扶持。
四、土地方面
(二十二)經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給予保障。文化設施用地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的專項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對戰略性新興文化產業民間投資項目,在規劃選址、用地指標上給予重點保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的用地項目,可按劃撥方式提供用地。
(二十三)鼓勵國有文化企業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可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金。
(二十四)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經營、租賃、轉讓。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房產等建筑物進行經營、租賃、轉讓的,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并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文化事業單位轉讓土地除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外取得的收益,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對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給予積極支持。因城鄉建設需要,國有文化單位搬遷時,其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二十五)鼓勵盤活存量房地產資源,用于文化產業經營。積極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產權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舉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等新興文化產業,按“三舊”改造政策,可以不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二十六)按照“項目帶土地”原則,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文化產業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出讓、租賃等方式供地;對獲批準立項且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屬于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公開出讓方式供地,出讓底價按不低于該地段基準地價的70%執行。
(二十七)對經認定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經市、縣(區)政府同意,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全部土地出讓金可在1年內繳清,征地時耕地開墾費減按70%收取。所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并通過預算支出安排,優先用于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投融資方面
(二十八)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入的文化產業領域,全部向外資、社會資本開放,并實行內外資、內外地企業同等待遇,各類投資者均可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進入。在實施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所有投資主體同樣適用。具體政策按《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執行。
(二十九)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各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適合文化產業發展特點的融資方式和相關保險服務,推動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收益權等權益質押貸款業務。完善文化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開發適應文化產業的貸款擔保服務。
(三十)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要求,鼓勵各類投資公司參與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的投入;鼓勵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公司)、創業投資機構以及信用擔保機構積極面向中小文化企業開展業務。通過建立文化產業債權基金、創投基金,幫助創新性、示范性、帶動性強的中小文化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三十一)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申請通過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尤其是創業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集合債和公司債等方式融資。文化企業上市公司享受我市支持企業上市的有關政策優惠。
(三十二)我市確定的重大文化產業建設項目,按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在立項、報建、用地手續、配套建設、施工許可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護項目業主的權益。
六、人才方面
(三十三)落實《泉州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人才政策,將文化產業人才納入“文化社科旅游人才培養工程”統一管理,通過研修深造、交流學習、項目帶動、團隊建設等方式,大力培養文化產業專業人才。
(三十四)實施《泉州市“海納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計劃(2013-2017年)》(泉委辦發〔2013〕8號),加快海內外高端文化產業人才引進,引進的優秀文化人才享受《泉州市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若干規定》(泉委〔2010〕53號)中在落戶、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和留學人員創業團隊以自由專利、專業技術、科研成果進行轉化、創辦文化企業的,給予創業資助。對在國外取得的學歷、學位,經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優秀文化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申報評審或報考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請租住或申購人才用房,非本市戶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三十五)積極支持省內高校與我市文化企業聯合建立文化產業人才培訓基地和實驗基地,開展文化產業人才培訓,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培訓和實驗基地,經相關部門評審,按現在渠道給予相應資助;支持市內高等院校設立文化產業研究中心,鼓勵其開設文化產業相關專業,面向文化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大力開展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復合型人才和急需專業人才。有針對性地組織赴外開展文化經紀、文化交流、文化產業等方面的培訓。推動文化人才中介市場建設,大力培育并造就一批有影響、有特長的文化經紀名人和經紀機構。
(三十六)鼓勵文化企業激勵留用人才。文化企業以股權、期權等形式給予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優惠。
(三十七)進一步完善人才評估和獎勵制度,吸引財經、金融、科技等優秀人才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對各級各類文化產業人才,不分單位所有制,在評優(推優)文藝作品、工藝和美術精品表彰、獎勵先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每年評選泉州市優秀文化產業人才,給予一定資金資助。
七、獎勵方面
(三十八)對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的單位一次性給予獎勵50萬元,省市重點文化產業園區、省市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省文化產業十強企業、市文化產業發展十佳企業的文化產業項目,以及省級以上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優先安排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三十九)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文化服務,被國家有關部委評為文化品牌的,給予一次性10~30萬元的獎勵;文化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出口額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幣1~5萬元獎勵。
(四十)被列為市級以上傳統特色的、“非遺”文化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的項目,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最多可達20萬元的獎勵。
(四十一)原創電視劇在央視主要頻道、省級上星頻道黃金時段首輪播出的,原創電影公映達到一定票房的,給予獎勵;獲得國際A類電影節主要獎項、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享受上述政策的文化企業范圍詳見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的通知》(國統字〔2012〕63號)。上述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款獎勵資金從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獎勵政策不重復享受。
八、其他方面
(四十二)支持文化企業培育原創舞臺藝術精品,各級政策可采取演出收入與財政補貼掛鉤扶持的辦法支持文化企業進行商業演出。扶持我市4A級以上旅游景區打造特色文化演藝精品,按市級有關專項資金政策規定給予扶持。對我市規劃確定的重點題材和能夠帶動相關產業鏈發展的原創影視作品,經認定,給予啟動資金補助。
(四十三)支持辦好重大文化經貿活動,扶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每年在市級外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鼓勵支持我市文化產業拓展國際市場。對文藝演出、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核心文化領域的重大境外營銷渠道和落地平臺建設項目提供支持。對文化企業參加經審定的境外展會、會議和境外國際性展會、會議的,開展國際資質認證及境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和版權登記的,按實際發生支出的一定比例予資助。開展泉州市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評審認定。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對文化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所納稅的保險費,參照貨物貿易出口信用保險的做法,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對列入國家《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的我市文化企業和項目,在外貿專項資金中予以配套扶持。
(四十四)健全完善文化產業發展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市文化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在市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協調文化產業發展重大事項。加強文化產業考核考評工作,推動文化改革發展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健全文化產業統計聯席會議、重點文化企業、文化產業園區評選等工作機制。
(四十五)加強國有文化資產管理。設立國有文化資產管理委員會,制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辦法,對國有文化資產實行科學監督,有效管理,負責對國有文化資產進行投資經營,確保國有文化資產保值增值,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
九、附則
(四十六)享受本市優惠政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實行從優不重復原則。
(四十七)本文件適用于在我市范圍內注冊、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的文化企業。
(四十八)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來源:泉州文化產業網 責任編輯:吳恒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