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美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國家對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定具體摘錄如下:
1.《辦法》所稱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
2.《辦法》所稱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3.符合設立條件的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未按《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2)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3)有美術品合法來源證明;(4)經營的美術品明碼標價;(5)依法繳納稅費。
違反上述(2)、(3)、(4)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美術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有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