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旅行社安排購物須簽書面合同
國家旅游局官網昨日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首次對《旅游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解釋。對于頗具歧義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條,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對此,旅游企業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企業認為這相當于給“指定購物”判了“死刑”。國家旅游局在昨日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可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對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通知解釋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對于何為“誘騙旅游者”,通知中則明確指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哪些屬于 “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明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對于“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