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為轉制院團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對轉制院團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輪訓,從2013年起在5年內完成對全國轉制院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分批次培訓。推薦優秀演藝人才進入國家各類人才計劃。宣傳文化系統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程要適當向轉制院團傾斜。完善演藝人才待遇政策,健全人才培養開發、選拔使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轉制院團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享受當地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文化名家工程、國家文化榮譽制度等,造就一批藝術名家、演藝企業管理名家。
(十四)加強轉制院團黨組織建設。轉制院團要根據轉制后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后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后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按照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于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及時理順轉制后企業黨組織的隸屬關系,健全完善企業黨組織工作制度。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本意見各相關實施部門,盡快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中央有關部門將適時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