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培養文化市場主體,增強微觀活力,通過先進文化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引導、促進我省文化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我省文化產業的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福建省文化廳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屬文化部門管理的演出業、影視業、音像業、文化娛樂業、文化旅游業、網絡文化業、圖書報刊業、文物和藝術品業以及藝術培訓業等領域的文化企業,不論國有或民營,都可以申報福建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
第三條 示范基地原則上每一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福建省文化廳將對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務和市場引導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在全省本行業中具有典型意義和示范性。
2、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的要求,堅持發展先進文化,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3、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面向群眾,有一定生產規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4、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創新精神和開拓能力,企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企業可直接向所在的設區市文化局或省文化廳產業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企業和申報部門的責任。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示范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福建省文化廳產業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文化局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然后報省文化廳產業辦。
第十二條 省文化廳產業辦組織專家組根據評審細則對上報企業的材料實地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報福建省文化廳廳務會審批,最終確定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名單。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由福建省文化廳命名并向全省通報。
第十四條 福建省文化廳向入選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企業頒發證書,并授予“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五條 福建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可比照“信得過”的企業,享有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福建省文化廳提供產業示范基地經驗交流、相互觀摩、參展促銷等便利條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建省文化廳產業辦負責。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福建省文化廳產業辦不定期對示范基地進行巡檢,優勝劣汰。
第十九條 福建省文化廳產業辦組織有關領導和專家指導示范基地的建設;組織年會與經驗交流會,促進示范基地的建設。
第二十條 對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示范基地福建省文化廳將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三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福建省文化廳產業辦匯報上一年的發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予以撤銷示范基地的稱號: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示范基地資格的;
2、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3、宣傳虛假文化產品信息的;
4、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所生產的文化產品或企業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的;
6、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示范基地的重大變動事項應及時向省文化廳產業辦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產業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