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特點:多層次豐富與多元化延伸
作為本次修訂的主要新增類別,新興文化業態包括數字內容服務中的數字動漫制作和游戲設計制作,以及其他電信服務中的增值電信服務(文化部分)。把文化新業態納入統計范圍是此次《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修訂中的一次重大調整,對今后文化產業分類體系和統計指標框架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原來的“網絡文化服務”大類更名為“文化傳輸服務”大類,界定更加直接鮮明,不僅大大擴展了行業范圍和領域,而且更加凸顯新興文化業態的數字化技術特征和產業融合特性。總體來看,新興文化業態主要是指憑借互聯網和數字技術支持而衍生出來的、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有關的文化業態。其核心技術就是網絡信息技術和數字化技術。
本次修訂在原來的“互聯網信息服務”中類之外,增加了“軟件服務”、“增值電信服務”兩個中類,并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各小類進行了合并。這一方面表明,新興文化業態是文化內容、科技和資本結合的產物,另一方面,由于新興文化業態與傳統文化業態區分的核心要素是互聯網和數字化技術,因此,有助于將新興文化業態的重要技術手段完整地呈現出來。
本次修訂對于含有部分文化活動的小類,用設置延伸層的方式,對其活動內容進行說明。其中,新增的“軟件開發”、“數字內容服務”、“其他電信服務”三個小類均對包含的文化活動內容做了明確界定和詳細表述。而包括互聯網廣播和互聯網電視在內的基于廣電網絡的新媒體部分,被納入到“廣電影視服務”大類的“廣播電視服務”中類里,因此,本次修訂中新興文化業態部分重點指向的是互聯網和無線網絡。
顯然,“新興文化業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從文化產業發生和發展的過程中,原來一些“新”的文化行業逐漸成熟并被歸之于同“舊”產業陣營,而隨著傳播技術、傳播介質和傳播內容形態的不斷更新,更“新”的文化業態依然層出不窮。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