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鼓勵、支持在遺產保護范圍內從事有利于遺產資源保護的綠化和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需要,有計劃地安排接納游客,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造成影響。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新村規劃,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居民人口壓力過大的,進行有計劃外遷安置。
第十七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土樓文化遺產展示活動,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治安保衛、消防法律法規,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用電、用火管理,并建立群眾性的治安保衛、消防隊伍,落實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維護,并做好安全防范。使用時,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有損毀危險,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搶救修繕。
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進行維護和修繕時,應當遵循不改變其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材料、傳統結構、形制工藝和歷史原貌。其維護和修繕方案應當嚴格按照保護規劃編制,并依法報批。
第二十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鄉規民約,做好“福建土樓”文化遺產自我保護工作。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